中共蚌埠学院委员会巡察干部队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党委巡察办发布时间:2022-04-25浏览次数: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对巡察干部的规范管理,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队伍,为高质量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蚌埠学院委员会校内巡察工作暂行办法》《中共蚌埠学院委员巡察工作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巡察干部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严管厚爱原则,对巡察干部从严要求、严格监督管理,注重教育培养、切实关心爱护。

第三条 坚持发挥政治巡察熔炉作用,强化专业人员储备和抽调,坚持从各级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库、新提拔的干部中抽调人员到巡察岗位锻炼,原则上提拔重用两年内的干部应参与巡察,将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来源与选配

 巡察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养高,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服从领导、任劳任怨,勇于监督、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作风优良;

(四)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五)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熟悉巡察工作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经学校党委同意,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会同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组织部)、纪委办、人事处等部门定期遴选更新巡察工作干部库,由巡察组长库和巡察专员库组成。

 巡察组长库组成人员从学校在任或近年退出领导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中推荐选配。巡察专员库组成人员从学校各单位(部门)的优秀党员干部和业务骨干中推荐选聘。巡察组长库、巡察专员库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表现和巡察任务需要及时调整。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巡察工作干部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积极向巡察工作干部库推荐干部,把党性强、作风好、懂政策、敢担当、善斗争的干部推荐到巡察组工作。组织部、纪委办和巡察办要加强把关审核和严格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列入巡察干部库: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称职以下等次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因个人原因受过党政纪处分、未过影响期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巡察工作的。

 坚持把参加巡察工作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之一,注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提任干部等参加巡察工作。

 组建巡察组抽调巡察干部的程序:

(一)巡察干部选配采用组织指定、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察办视情定期组织基层单位推荐报送巡察干部库后备人选。巡察办会同组织部、纪委办遴选人员入库(不仅限于基层单位推荐范围)。每轮巡察前,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办会同组织部制定组建巡察组抽调人员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由校党委确定批准后,组织部负责抽调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二)抽调干部参加巡察工作采取“一次一授权”方式。因工作需要延长抽调时间的,由巡察办征得组织部同意。对不适应巡察工作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返回原单位的,由巡察组向巡察办提出意见建议,巡察办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的,应当通过巡察办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组织部办理。巡察组不得直接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

第三章  培训与管理

学校党委将巡察干部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巡察办具体负责巡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及时传达上级和学校党委的部署要求,通报有关巡察工作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安排巡察干部参加上级巡视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 各抽调单位(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选派干部的工作和思想状况;应当全力支持选派干部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人员抽得出、离得开,能够全身心投入巡察工作。

第十 巡察干部应当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准备接受巡察工作任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保守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 巡察组其他成员在巡察工作期间要以巡察工作任务为主,在对被巡察单位开展现场巡察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如确需回原单位处理有关事务,须向所在巡察组组长请假并经组长同意。

第十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期间要对本组的巡察工作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并向巡察办通报巡察干部相关情况。

第四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十 巡察组成员在开展巡察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近三年曾经在被巡察单位工作过;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十七 巡察组成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和其他秘密;

(二)不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三)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颐指气使;

(五)不接受被巡察单位的礼品礼金和吃请,不在被巡察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涉足影响巡察组及巡察干部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活动;

(七)其他应该遵守的纪律。 

                      第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 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的工作表现由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巡察办具体实施。

第十 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其他巡察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由其所在巡察组组长负责进行考核,根据巡察干部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作风和执行纪律等情况实事求是出具考核鉴定意见。

 十条 巡察结束后,巡察办在巡察组给出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定期遴选表彰优秀巡察干部。对确定“优秀”等次的,表彰通报及考核鉴定材料进干部人事档案;并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和抽调单位(部门)进行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和抽调单位(部门)应当将该鉴定作为考核、奖惩、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对巡察工作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有关规定,或考核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巡察干部,取消其巡察干部库专员资格并严肃追责;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及考核鉴定材料材料进干部人事档案。

                      第  附则

二十二 办法自20224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