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巡察工作保密规定(试行)

发布者:党委巡察办发布时间:2022-04-25浏览次数:23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徽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蚌埠学院保密工作暂行规定》《中共蚌埠学院委员会校内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精神,参照《省委巡视办、巡视组保密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蚌埠学院党委巡察工作机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组)全体人员。

第三条 巡察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主要有:

1.上级机关部门等标明密级的文件;

2.校领导、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巡察组组长的批示;

3.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有关工作会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巡察组组务会等会议记录纪要;

4.巡察组制定的工作方案、具体工作安排;

5.巡察前、巡察中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到的被巡察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

6.谈话记录、信访举报材料、问题线索材料、专题调查材料等资料以及巡察专用移动存储介质等资料载体;

7.巡察工作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文件;

8.各类统计信息;

9.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党委巡察机构全体人员要有高度的保密意识,对需要保密的事项和内容,严禁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和扩散。

第五条 巡察组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巡前巡中收集到的书面材料和巡察组拟移交的材料等。

第六条 巡察办、巡察组工作人员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工作电脑应当设置不少于8位的开机密码,配发的巡察专用移动存储介质须妥善保管。

第七条 巡察办、巡察组工作人员均需签订《蚌埠学院巡察工作保密承诺书》。

第八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要指定专人对驻地进行检查,严防遗漏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巡察组对需要保密但不需要移交和存档的材料(含电子版)进行集中销毁、清退和删除,严禁擅自复制、摘抄、存储涉密文件资料;巡察组成员在办理完相关材料(含巡察移动存储介质)移交手续后,均需签订《蚌埠学院巡察工作涉密资料“零持有”报告单》。

第九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巡察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

附件1.蚌埠学院巡察工作保密承诺书.doc

附件2.蚌埠学院巡察工作涉密资料“零持有”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