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巡察整改工作成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党委巡察办发布时间:2022-04-25浏览次数:290


第一条 为规范巡察整改成效评估工作,增强整改督查效能,有效压实整改责任,推动整改取得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徽省委巡视整改工作成效评估办法(试行)》《中共蚌埠学院委员会校内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巡察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落实省委“政治看齐之巡、警醒教育之巡、整肃立规之巡”“巡视整改与履行政治责任、开展主题教育、加强日常监督、深化标本兼职贯通起来”等整改要求。围绕推动整改落实,发挥评估的目标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增强整改外部推力和内生动力,促进整改常态长效。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明确导向、注重实效;量化分析、综合评价;正向激励、警醒警戒。

    第四条 评估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纪委办、组织部、巡察办、巡察组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五条 评估对象是被巡察党组织。

    第六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巡察单位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情况;

   (二)被巡察单位落实巡察整改监督责任情况;

   (三)整改实效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四)整改公开和师生员工满意度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整改事项。

第七条评估工作每轮进行一次,一般于巡察反馈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对象、内容、标准、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等。

   (二)开展专项评估。组建专项检查组,对照《蚌埠学院党委巡察整改工作成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研、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三)确定评估结果。根据专项评估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学校纪委办、组织部提出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评估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党委审定。

    第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好”“较好”“差”3个等次。

“好”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整改责任,整改成效显著。

“较好”是指综合表现基本达到整改要求,取的一定整改成效。

“差”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整改要求,存在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等问题。

    第九条 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评估结果作为被巡察党组织年度考评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差”等次的,向有关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党组织)进行约谈或发函提醒,责成限期整改,视情开展巡察“回头看”。对落实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第十条 评估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要求配合评估工作,评估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