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巡察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党委巡察办发布时间:2021-11-26浏览次数:1027

为加强巡察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促进成果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巡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巡察进驻前期有关工作

(一)了解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有关情况

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协调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部门,向巡察组通报情况,重点通报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执行“六项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的反映,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抽调巡察组人员

巡察办会同组织部建立专兼职巡察人才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管理等方面人员入库。每轮巡察前,根据回避原则和工作需要,巡察办会同组织部制定组建巡察组抽调人员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由校党委确定批准后,组织部负责抽调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三)协助开展巡察业务培训

1.协助开展专题培训。巡察组进驻前,由巡察办组织安排,对巡察组全体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根据每轮巡察任务和巡察组的具体需求,巡察办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人,结合具体工作实务对巡察组成员进行业务辅导,提升巡察干部业务能力和水平。

2.提供文件资料。根据每轮巡察任务,由巡察办会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政策文件资料,作为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南和重要依据。

(四)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做好进驻准备工作

1.积极组织协调。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在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成立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巡察工作组,并确定巡察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巡察组进行沟通联系,协调做好材料准备、会议筹备、后勤保障等进驻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巡察工作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在巡察组进驻前报巡察办。

2.如实提供巡察调阅资料。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准备好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情况、述职述廉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设置情况、党员名册、全体人员名册及需要向巡察组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应交尽交原则第一时间提供到位。

3.其他需要配合、协调的工作。

二、现场巡察期间有关工作

(一)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1.巡察组需要对相关政策规定、工作情况,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进一步了解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政策咨询、解读、指导。

2.巡察办向有关部门发函,各部门应在接到函件2个工作日内,提出协助处理意见,或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入组协助。

(二)通报有关重要问题

现场巡察期间,有关部门应将巡察组进驻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发生的以下有关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通报巡察办,并由巡察办向巡察组通报。

1.纪委办公室应将涉及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党员因涉嫌违纪问题被立案调查、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处理等情况及时通报。

2.党委组织部应将涉及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调整、被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等情况,在发布有关通知的同时及时通报。

3.党委宣传部应将涉及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发生的网络舆情、意识形态工作的问题及时通报。

4.人事处应将涉及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的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及时通报。

5.党政办公室应将有关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的信访件在批转处理的同时及时通报。

6.保卫处应将有关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在安全工作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7.学生处应将出现的学生违纪违规问题及时通报。

8.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向巡察办及时通报的重要问题。

(三)及时受理问题线索

现场巡察期间,巡察组发现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重要问题线索的,在巡察办协调下,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提前移交有关部门。受理线索的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分类处置,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四)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1.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巡察组进驻后,负责以下工作:

1)与巡察组组长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2)主持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并对配合巡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巡察期间,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协助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1)向巡察组专题汇报工作情况,主要汇报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巡察工作动员会后,张贴巡察公告,主要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巡察内容、巡察时间、巡察组成员和信访接待地点、电话及电子邮箱等。公布内容应当事先经巡察组组长审定。

3)组织召开座谈会,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与巡察组进行个别谈话时,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4)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

5)配合巡察组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及时将巡察组移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巡察组。

6)按照巡察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7)巡察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3.巡察期间,被巡察二级党组织要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察组通报:

1)拟召开的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等;

2)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及涉及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3)拟作出的事关本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的部署决策。

4.巡察期间,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对巡察组移交的立行立改问题,要结合巡察组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专题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巡察组反馈。

5.被巡察二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廉洁纪律要求,配合巡察组做好巡察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廉洁自律等工作,共同维护巡察队伍形象。

三、现场巡察结束后相关工作

(一)移交、办理和反馈问题线索

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后,巡察办协调巡察组,按照相关规定,整理需移交的问题和线索,依据归口管理、分类处理的原则,分别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及时处置,优先办理。

(二)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巡察组在巡察办指导、协调下,对于巡察过程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巡察办沟通,认真研究,组织落实。

(三)指导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组织部指导被巡察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参加民主生活会,指导班子成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找责任,明确整改措施。

(四)提供巡察结果

巡察办应对巡察报告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反馈。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巡察办进一步提供详细、完整的情况。

(五)出具巡察人员工作鉴定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为每个巡察组成员出具工作表现鉴定,归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

(六)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压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确保巡察整改落实到位

1.巡察工作结束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按照巡察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反馈意见。

2.巡察反馈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对照巡察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按照问题清、责任明、措施实要求,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时间表、责任人和工作目标。巡察反馈1个月内,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将整改方案和巡察整改清单、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文件报送巡察办。

4.巡察反馈15个工作日内,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围绕巡察反馈意见,把自己摆进去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巡察反馈1个月内,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将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报告、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材料报送巡察办。

5.巡察反馈3个月内,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将领导班子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6.一般在巡察反馈半年内,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总结自查,确认全面完成巡察整改工作后,向巡察办报送巡察整改办结报告。

7.整改工作结束后,除涉密及个人隐私等情况外,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当将整改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8.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对巡察组反馈的情况、提出的工作建议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接受,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巡察组作出说明。意见不统一时,也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反映。

9.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收到巡察办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并按时限向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

(七)加强对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

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整改落实日常监督,用好问责武器,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有关部门应与巡察机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监督作用,运用好巡察成果,抓好日常监督、长期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对政治巡察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纪律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定位,向巡察机构提供客观、真实、全面、系统的工作材料,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全力支持巡察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要不断健全工作机制,由巡察办牵头,不断完善巡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总结、交流巡察工作经验成果、协调日常工作环节、听取有关部门工作建议,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工作合力。